LABUAN 納閩
納閩銀行業務
納閩銀行業務是指
(1) 通過活期賬戶、定期賬戶、儲蓄賬戶或納閩金融服務局可能規定的任何其他賬戶接收存款
(2) 納閩投資銀行業務
(3) 納閩金融業務
(4) 納閩伊斯蘭銀行業務,或
(5) 納閩金融服務局可能規定的、經財政部長批準的以任何貨幣(如果2013年《金融服務法案》或有效的其他相關法律允許,則包括馬幣)開展的任何其他業務。
準入要求
申請者應當符合以下最低資格標準:
(1) 必須是銀行或金融機構
(2) 良好的業績記錄
(3) 具有獲得可接受的評級機構給予的良好信用評級
(4) 由監管部門監督;并
(5) 符合國際銀行業慣例或國際清算銀行(視情況而定)的公認標準。
申請要求
申請者須提交的資料包括如下文件:
(01) 由監督申請者股東/總行的監管部門發出的知悉函。
(02) 申請者股東的保函或總行的承諾。
(03) 申請者的業務計劃(包括三年的財務預測)。
(04) 申請者《組織章程大綱與細則》的經核證真確復印件。
(05) 批準申請者申請執照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會議紀要的經核證真確復印件。
(06) 申請者股東/總部前三年之已審計年度賬目的復印件。
(07) 實繳資本至少為1000萬馬幣或任何外幣的等值金額。
(a) 申請者的企業簡介,包括:
(b) 申請者的名稱、成立地點和日期。
(c) 負責全面管理申請者事務的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姓名、地址、資質和經驗。
(08) 持有申請者至少10%具有表決權股份的每位成員的姓名和地址。
(09) 申請者關于負責管理申請者的董事和管理人員具有正直品格的聲明。
(10) 與申請相關的任何其他信息。
經營要求
(1) 維持在納閩的實體經營。
(2) 納閩銀行必須確保其每位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員均合格稱職,沒有來自任何可靠來源的任何不利報告。委任納閩銀行的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得到納閩金融服務局的事先批準。
(3) 遵守2010年《納閩金融服務與證券法令》的法定要求。
(4) 遵守納閩金融服務局發布的審慎與匯報要求。
(5) 遵守納閩金融服務局不時發布的任何其他要求。
(6) 如果其傾向于還在馬來西亞的任何其他地方經營,則須符合某些預先確定的標準。
納閩伊斯蘭銀行業務窗口
根據2010年《納閩金融服務與證券法案》,納閩銀行設置伊斯蘭業務窗口時無需單獨的執照,亦沒有額外執照費。納閩銀行可提交如下申請文件:
(1) 與擬設立伊斯蘭銀行業務窗口相關的董事會決議的經核證真確復印件
(2) 申請者的業務計劃(包括三年的財務預測)
(3) 關于其自身內部伊斯蘭教法委員會的信息。
額外激勵
根據馬來西亞國際伊斯蘭金融中心的倡議,在如下方面更加靈活地對待納閩銀行的伊斯蘭部門:
(1) 免于維持在納閩的實體經營。納閩銀行的伊斯蘭部門可在馬來西亞的任何地方開設經營辦事處,但須經納閩金融服務局審核并經財政部長批準。
(2) 對在納閩以外開設經營辦事處的人員配置和數量沒有限制。
(3) 經營辦事處將以馬幣之外的貨幣開展伊斯蘭金融業務,主要按照納閩法律向非居民提供服務。
(4) 根據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允許在以馬幣之外的貨幣進行的交易中為居民服務。
- 來源:Labuan IBFC 日期:2019-05-24 16:20:04